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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以。根据《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(国中医药办法监发〔2014〕9号)》规定:“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、瘢痕灸、发泡灸、牵引、扳法、中医微创类技术、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、侵入性或者高危险的技术方法;不得开具药品处方;不得宣传治疗作用;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》、《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》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》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。”因此,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属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,不符合报名相关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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